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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 民法

自然人概述

  1.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: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
  2.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,接受赠与等问题时,视为具有民事权力。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力能力自始不存在
  3. 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:一般:4 年;意外事件:2 年;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:不受限

民事行为能力

  1. 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。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(无人)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限人)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(完人)
  2. 无人:(不满 8 周岁;已满 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)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
  3. 限人:(已满 8 周岁,不满 18 周岁;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)能够独立从事(有效)纯获利益、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
  4. 完人:(已满 18 周岁 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)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

善意取得

  1. 没有处分权,但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,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,受让人取得所有权。愿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(善意取得)
  2. 遗失物:不适用善意取得。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无人认领,归国家

物权

  1. 居住权:自登记设立,不得转让、继承,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出租
  2. 不能抵押:土地所有权+一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+非盈利法人的公益设施+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+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

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

  1. 无因管理成立条件:(1)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;(2)主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;(3)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
  2. 无因管理法律后果:偿还必要费用;遭受的损失可能要求适当的补偿
  3. 不当得利成立条件:(1)一方获得利益;(2)他方受到损失;(3)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;(4)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
  4. 不当得利法律后果:返还不当得利。得利人善意;返还现存利益;恶意:返还得利+赔偿损失

婚姻家庭

  1. 婚姻无效:(1)重婚;(2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(3)未到法定婚龄
  2. 可撤销的婚姻:受胁迫结婚的、重大疾病未告知的。一年内申请。
  3. 共同财产: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、生产、经营、投资收入、知识产权收益,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(遗嘱、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某一方的除外)
  4. 一方个人财产:专用生活用品、婚前财产、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某一方的财产

婚姻家庭与继承

  1. 冷静期: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撤回申请。到期后未撤回,三十日内,未申领离婚证视为撤回
  2.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(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、女婿);顺位法定继承人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
  3. 子女先死,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;兄弟姐妹先死,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
  4. 法定遗嘱的形式包括:公证遗嘱、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、打印(每一页都签名)遗嘱

侵权责任

  1.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其他参加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造成伤害的,不是侵权
  2. 无、限人致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
  3. 因执行工作认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。单位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责
  4. 缺陷产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
  5. 饲养动物侵权,由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人承担责任。一般人:无过错责任(受害人故意、重大过失除外);动物园:过错推定(证明自己没过错的不担责)
  6.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责任。经公安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
  7. 教育机构责任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,过错推定责任;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,过错责任
  8. 无、限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损害,由第三人承担责任;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,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